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体系企业单独型接收
更新时间:11-02 , 2016 / 2022 次阅览
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体系企业单独型接收

企业单独型接收对象的范围
能以“技能实习1号-A”接收技能实习生的范围为日本的公营、私营机构和具有以下其中一有关系的外国业务据点的职员。
- 日本的公营、私营机构在国外的业务据点分公司、子公司或合资企业等
- 持续1年以上与日本的公营、私营机构具有国际交易实绩的或者在过去1年里具有10亿日元以上国际交易实绩的机构
- 在国际业务合作等事业上与日本的公营、私营机构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且由法务大臣以告示规定的。
实习实施机构的作用
企业单独型实习实施机构的作用除团体监理型的作用外还有义务从选拔技能实习生开始按照刚入境后自己制作的技能实习计划进行技能实习为技能实习生举办讲习单独执行确保技能实习生回国旅费等与团体监理型比可以说其作用非常重要。
“技能实习1号-A”的接收条件
以“技能实习1号-A”可以从事的活动是根据与实习实施机构订立的雇用合同从事掌握技能等活动该活动中还包括通过讲习掌握知识的活动而且下列各个条件均需具备。
企业单独型技能实习生接收人数名额
(1) | 有关技能实习生的条件 |
- 为海外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合资企业的职员由有关业务据点调动工作或借调者
- 要掌握的技能等不应是单纯作业
- 需满18岁以上、回国后预定从事能发挥在日本掌握的技能等业务
- 要掌握的技能等应该是在本国难以掌握的
- 技能实习生包括其家属等。未派遣机构从事派遣技能实习生业务等的机构、实习实施机构等交纳征收押金(保证金)等的而且未订立规定有关不履行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合同等。
(2) | 有关实习实施机构的条件 |
-
实习实施机构需举办下列科目的讲习以讲义学习包括参观学习。讲习时间为预定从事“技能实习1号-A”全活动时间的6分之1以上在国外事前举办的1个月以上且达160小时以上讲习的则为其12分之1以上
a 日语 b 关于在日本生活的一般常识 c 入境管理法、劳动基准法等技能实习生接受法律保护所必要的信息 d 有助于顺利完成技能等学习的知识
而且还要求在入境后进入学习掌握技能等活动之前加以实施。 - 其他条件与有关配备技能实习指导员和生活指导员、制作技能实习日志等、技能实习生的报酬、确保宿舍、劳动者灾害补偿保等社会保障措施及其他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机构的条件同。
(3) |
技能实习生接收人数名额 “技能实习1号-A”的技能实习生接收人数名额如下表所示。 |
实习实施机构的专职职员总数 | 技能实习生人数 | |
---|---|---|
A | 专职职员总数的20分之1 | |
B | 301 人以上 | 专职职员总数的20分之1 |
201 人以上 300 人以下 | 15人 | |
101 人以上 200 人以下 | 10人 | |
51 人以上 100 人以下 | 6人 | |
50 人以下 | 3人 |
注1 | 专职职员中不包括所属于国外业务据点的专职职员及技能实习生1号及2号。 |
注2 |
B为法务大臣以告示规定时。 技能实习生1号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职员的总数。 |
(4) |
在留期间 技能实习1号的在留期间为1年以内在准许入境时将给予1年或6个月的在留期间。 |
(5) |
不正当行为 凡对技能实习生施加暴力、进行威胁、扣押护照或在留卡、不支付工资等行为均属于不正当行为要求在一定期间5年、3年或1年停止接收技能实习生和采取必要改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
变更取得“技能实习2号-A”在留资格的条件
以“技能实习2号-A”可以从事的活动是指为了对以“技能实习1号-A”掌握的技能等进行进一步熟练活动根据与法务大臣指定的实习实施机构订立雇用合同在应机构从事需要该技能等业务的活动。
变更取得“技能实习2号-A”在留资格的申请仅于具有“技能实习1号-A”的在留者但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变更取得“技能实习2号-A”在留资格的申请仅于具有“技能实习1号-A”的在留者但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 |
有关技能实习生的条件 除“技能实习1号- A”所要求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必要条件∶ |
-
技能实习必须在与“技能实习1号- A”同一实习实施机构而且从事同一技能等
但是在不属于技能实习生的责任而不能在同一实习实施机构从事技能实习时则不在此 - 技能实习生需通过基础2级的技能鉴定及其他与此当的鉴定或考试合格者
- 根据技能实习计划要进一步掌握实践性的技能等。
(2) |
有关实习实施机构的条件 有关实习实施机构的条件基本上与“技能__1号-A”所要求的条件同。 |
(3) |
技能实习生接收人数名额 具有“技能实习2号-A”的在实习实施机构从事活动的技能实习生人数名额无特别规定。 |
(4) |
在留期间 有关“技能实习2号- A”的在留期间需符合下列任何一规定∶ |
- 与“技能实习1号- A”应的在留期间为1年以下者
- 如果与“技能实习1号- A”应的在留期间在9个月以下时那么与“技能实习2号- A”应的在留期间则为“技能实习1号- A”在留期间的大约1.5倍以内
- “技能实习2号- A”和与“技能实习1号- A”应的在留期间加在一起总共为3年以下。
转入技能实习2号对象工种与转评价
(1) |
变更取得“技能实习2号-A”的对象工种和作业 转入对象工种和作业根据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规定的技能鉴定工种和作业以及厚生劳动省认定的公共评价组织规定的工种和作业截至2016年4月1日为止合计共有74个工种、133作业。其中通过技能鉴定的有54个工种、84作业通过厚生劳动省认定的公共评价机构的有20个工种、49作业。 |
(2) |
转为“技能实习2号-A”的评价 要由“技能实习1号- A”转为“技能实习2号- A”的许可必须通过下列 两评价同时还要获得在留状况良好的评价。 |
-
对“技能实习1号- A”活动成果的评价
在“技能实习1号- A”的整个活动期间经过了4分之3左右时期通过国家技能鉴定或厚生劳动省认定的公共评价机构考核评价认为技能实习生1号- A在技能等上已掌握了一定水平当于国家技能鉴定基础2级以上者。 -
对技能实习计划的评价
认为由接收技能实习生1号-A的实习实施机构提交的“技能实习2号-A”的技能实习计划是根据“技能实习1号-A”活动成果评价对象的掌握技能等评价正确执行者。
技能实习计划的制作
(1) | “技能实习1号-A”计划的制作与履行 |
-
关于工种和作业的范围
关于技能实习的工种和作业范围随着制造业生产场多能工化的进展并根据多样化作业的实际情况在反映2010年1月修改的技能实习制度基本设的技能实习制度推进事业运营基本方针厚生劳动大臣公示中规定技能实习计划除通过技能鉴定对转入对象工种和作业等进行评价的技能等以下称※1.通过“必要作业”掌握技能等。外规定该计划中还包括作为日本人劳动者从事该工种和作业的一般工作可掌握《关联的技能等》以下称※2.通过“关联作业”掌握技能等。。
鉴于此JITCO对技能实习的工种和作业范围的方针进行了修改按各个作业归纳了其结果并作为摘要版加以公布。刊载于该摘要版的三种作业的含义及其各个作业时间占整个实习时间的比例如下所示。
A 【必要作业】※1.
技能实习生为了掌握技能等必须从事的作业符合预定接受技能鉴定等评价考试的工种和作业《规定考试出题范围的基准和细目》范围的作业。必要作业的作业时间为整个实习过程的大约一半以上的时间。B 【关联作业】※2.
从事“必要作业”的劳动者在生产工序可从事的作业中其中该工种和作业虽不包括在必要作业内但该作业直接或间接地为提高必要作业技能等做出贡的作业。关联作业的作业时间为整个实习过程的大约一半以下的时间。C 【周边作业】
从事“必要作业”的劳动者在生产工序通常从事的作业中其中该工种和作业不包括在必要作业及关联作业中的作业。然而鉴于周边作业不是直接或间接地为提高必要作业技能等做出贡的作业而且该工种和作业是生产工序中通常从事的作业因此“周边作业”的作业时间需设定在整个实习时间的3分之1左右以下。D 【安全卫生作业】
从防止作业场发生事故和疾病的观点出发安全卫生作业是技能实习生必须从事的作业按必要作业、关联作业、周边作业的各个作业分别规定从事10左右的安全卫生作业。 -
计划的制作
A 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的目的是把日本开发积累的技能等传授给发展中国家等为肩负起该发展中国家等经济发展重任的“人才培养”做出贡。因此在制定技能实习计划时充分考虑培养人才的观点非常重要。可以说技能实习生是否能够有效地、出色地掌握技能等将取决于技能实习计划。 B 在“技能实习1号-A”计划中记载有关掌握技能等活动包括通过讲习掌握知识的活动的具体日程、实习大纲和指导体制等。 C 关于“技能实习1号-B”活动期间的计划包括讲习在内应制作能合理掌握当于技能鉴定基础2级的技能等计划特别是在掌握有关安全卫生的技能等方面制作计划时需加以充分兼顾。 D 如果预定变更取得“技能实习2号-B”时必须制定技能实习生在“技能实习1号-B”和“技能实习2号-B”的整个活动期间中有效地掌握和熟练技能的技能实习计划。 E 如果不预定变更取得“技能实习2号-B”而仅于“技能实习1号-B”时需要按照从事技能实习的各个目的制定在技能实习结束时的达成目标。 -
根据计划履行技能实习
关于“技能实习1号-B”的活动计划内容在制定技能实习计划时规定如果是技能鉴定工种和作业时作为掌握技能的目标需制定达到基础2级水平如果是厚生劳动省认定工种和作业时作为掌握技能的目标需制定达到初级水平。因此实习实施机构必须根据该技能实习计划内容切实地执行掌握技能等计划。只有按照计划切实地执行技能实习技能实习生才能掌握技能等达到制度本来的目的。
此外在开始从事场技能实习之前实习实施机构还必须技能实习生充分说明技能实习计划的内容并使其理解。
(2) | “技能实习2号-A”计划的制作与履行 |
-
关于工种和作业的范围
与1之 1.的范围同。 -
计划制定
“技能实习2号-A”活动期间计划是进一步熟练提高在“技能实习1号- A”资格掌握的技能等从开始从事“技能实习2号- A”活动日起在经过1年之日时必须能够掌握当于技能鉴定基础1级的技能等在经过2年之日时必须能够掌握当于技能鉴定3级的技能等。
在制定计划时必须具体明确记载各个阶段的达成目标和实习内容同时为了确认已达到目标还必须明确记载评价每年通过技能鉴定等考试掌握的技能等时期及其方法。 -
根据计划履行技能实习
关于“技能实习2号- A”的活动计划内容在制定技能实习计划时规定在“技能实习2号- A”第1年结束时如果是技能鉴定工种和作业时作为掌握技能的目标需制定达到基础1级水平如果是厚生劳动省认定工种和作业时作为掌握技能的目标需制定达到中级水平另外在“技能实习2号-B”的第2年结束时如果是技能鉴定工种和作业时作为掌握技能的目标需制定达到3级水平如果是厚生劳动省认定工种和作业时作为掌握技能的目标需制定达到专业级水平。因此实习实施机构必须根据该技能实习计划内容切实地执行掌握和熟练技能的计划。
此外有关技能实习生说明技能实习计划内容等必要性与“技能实习1号- A”同。
技能实习生的待遇
(1) |
讲习期间中的待遇 具有“技能实习1号-A”的技能实习生除刚入境后为出差状态的情况外基本上处于与实习实施机构的雇用关系因此无需支付讲习津贴等特别的措施。 |
(2) | 技能实习1号和2号活动期间中的待遇 |
-
明示技能实习条件
实习实施机构必须技能实习生1号进行有关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有关法令的必要说明同时还必须以书面明示已预定的“技能实习1号-B”的实习内容、关于变更取得“技能实习2号-B”的条件等及其技能实习期间中的劳动条件本国语言一并记载。 -
雇用合同的公正订立
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明确劳动时间、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实习实施机构必须与技能实习生签订书面雇用合同、并交付劳动条件通知书母语对照。 -
遵守劳动有关法令等
对于所接收的技能实习生将适用于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最低工资法、劳动者灾害补偿保法、雇用保法、健康保法、国民健康保法、厚生年金保法、国民年金法等有关劳动者的各个有关法令因此实习实施机构必须遵守这些有关法令。
此外在适用劳动法令上完全与一般日本人员工同。 -
工资的正确支付
实习实施机构必须按每月规定日期将技能实习生的工资全额直接支付给本人。但是金以外的支付方法∶A订立银行帐户支付的劳资协定 B经本人书面的同意 C汇入本人指定的金融机构、本人名义的存款帐户 D在交付工资支付明细单等一定条件下可通过金融机构帐户支付工资。此外关有于全额支付以外的工资扣除在扣除法定扣除以外的经费目时需订立劳资协定。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能扣除的也仅于宿_费等明目而且扣除额不得超过实际费用。
另外支付工资额不得低于都道府分别规定的最低工资额须注意∶一般适用于各地区最低工资但也有适用于特定各产业最低工资的情况。。 -
劳动时间的规定
技能实习生1号及2号的劳动时间是根据劳动基准法的规定适用于1天8小时以内、1周40小时以内的原则。如果超过这一原则实习实施机构让技能 实习生1号及2号从事规定时间以外或休息日的劳动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订立劳资协定等办理规定手续并支付规定时间以外工作增额津贴工作等。 -
安全卫生与保措施
鉴于技能实习生对日语不能自如使用以及对日本的文化和习惯不习惯因此对于日本人更应确保技能实习生在工作岗位和私生活上的安全卫生是非常重要的。
实习实施机构有义务应保证技能实习生不受伤健康完好地返回祖国和自己的家庭。为此必须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为中心推进防止灾害和确保健康的措施。
此外为了万一发生劳动灾害和上下班途中发生灾害必须加入劳动者灾害补偿保为了日常生活中的受伤、生病、伤害补偿和死者家属补偿必须加入健康保和厚生年金保等社会保。另外根据“技能实习生的入国、在留管理有关准则法务省”“因每年都有技能实习生遭遇意外事故或疾病中略作为公共保的补充参加民间的伤害保等也会有助于保护技能实习生的安全”该民间伤害保是作为外国人技能实习生综合保而被开发出来的。 -
与工会等方面的协议
预定接收技能实习生的企业鉴于与技能实习生进入雇用关系因此希望事先与该工厂的工会就接收技能实习生的有关措施方法进行协议。
关于由技能实习1号转为技能实习2号等手续
(1) |
实施转为技能实习2号的评价 在转为技能实习2号时需对掌握技能等和技能实习计划进行评价。关于掌握技能等评价是通过与考试实施机构的合作等安排技能评价考试的应考进行评价。 关于技能实习计划评价是根据评价基准对技能实习计划进行评价。 此外还包括实地调查和征询专家的意见综合判断内容的适当与否并对实习实施机构提出建议和进行指导。其结果将其掌握技能等评价结果一并地方入国管理局汇报。 |
(2) | 转为技能实习2号的手续 |
-
转为技能实习2号的申请
希望转为技能实习2号的技能实习生1号在技能实习1号活动期间结束前5个月之前JITCO驻地方事务所提交应考申请事前信息并在4个月之前再JITCO驻地方事务所明确姓名、性_、来自国家、希望掌握的技能等种类、预定转为技能实习2号应考的鉴定和考试、希望应考的时期及其他必要事后申请接受掌握技能等评价。 -
在留资格变更手续所需文件
为转为技能实习2号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是在技能实习1号活动结束前1个月之前由技能实习生1号自己管辖的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
此外在接受JITCO的申请文件检查、代办申请服务 时请在技能实习1号活动结束前1个月半至2个月前之间将申请文件提交给JITCO。关于在留期间的更新手续也同样。
A 关于技能实习生1号本人的文件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 护照的复印件、在留卡外国人登录证的复印件
B 关于实习实施机构的文件 - 技能实习2号活动实施计划书的复印件
- 技能实习生派遣证的复印件
-
派遣机构与外国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复印件
由本国所属机构交付的借调命令·调动工作命令·任免命令等复印件即可 - 雇用合同的复印件
- 雇用条件书的复印件劳动条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 技能实习指导员履历表的复印件
- 鉴定合格证明书的复印件
- 技能实习和生活状况等报告书
- 关于年收入及其纳税额的证明书
- 目前已接收的技能实习生名册实习实施机构
- 实习实施机构名册的复印件仅两家以上企业联合构成实习实施机构时提交。
- 申请人名册技能实习2号及再入境等
(3) | 转为技能实习2号后的手续 |
-
资格变更报告书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获准后必须在变更许可后2周以内JITCO驻地方事务所提交技能实习变更报告书。 -
在留期间更新手续所需文件
在在留期届满前1个月之前必须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A 关于技能实习生2号本人的文件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 护照、外国人登录证的复印件
B 关于实习实施机构的文件 - 技能实习2号活动实施计划书的复印件
- 技能实习和生活状况等报告书的复印件
- 雇用合同的复印件
- 雇用条件书的复印件劳动条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 关于年收入及其纳税额的证明书
- 目前已接收的技能实习生名册实习实施机构
- 实习实施机构名册的复印件
- 申请人名册技能实习2号及再入境等的复印件
(4) | 回国时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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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报告
技能实习生在完成技能实习2号研修后回国时必须各管辖的地方入国管理局、JITCO驻地方事务所提交回国报告书。
* 技能实习结业证书的交付
技能实习结业者技能实习2号经过预定期间80以上者颁发记载有其技能实习内容、期间及已合格的技能评价实验等的结业证书。
上一条: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概要
下一条:关于“研修”在留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