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修”在留资格
更新时间:11-02 , 2016 / 1771 次阅览
以修改后的“研修”在留资格可以接收的研修
有关在留资格“研修”的活动ˇ如“研修”入境基准省令规定所示ˇ以下1.仅从事不含实务性研修的非实务性研修ˇ和2.包含实务性研修的必要条件不同。
(1) |
不含实务性研修的研修ˇ仅非实务性研修ˇ 有关修改后的“研修”在留资格的接收条件ˇ如“研修”入境基准省令规定所示ˇ研修在不含实务性研修ˇ仅从事非实务性研修时ˇ除要求具备下列各ˇ条件等外ˇ还明确了关于不正当行为的规定、关于接收机构的经营者、管理者和研修指导员等不够格事由的规定。 |
- 要掌握的技能等不应是仅通过反复同一操作的单纯作业ˇ
- 年龄满18岁以上、回国后预定从事需要已掌握的技能等业务ˇ
- 要掌握的技能等应该是在所在国ˇ所在地ˇ难以掌握的ˇ
- 接收机构为专职职员ˇ在掌握技能等方面ˇ需配备具有5年以上经验的研修指导员ˇ
- 在不能继续研修时ˇ接收机构应立刻ˇ地方入国管理局汇报有关事_及其应对措施ˇ
- 接收机构或中介机构需采取措施确保研修生回国旅费等ˇ
- 接收机构需制作保管有关研修实施状况的文件ˇ在研修结束日起ˇ至少保存1年。
此外ˇ在本次的修改中ˇ还对非实务性研修的定义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ˇ例如ˇ关于试制品制作实习ˇ除在事先区分的场所生产商品或事先区分的时间生产商品这一场所或时间里所从事的实习活动外ˇ则不属于非实务性研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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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含实务性研修的研修 含实务性研修的研修是ˇˇ定于作为公共性质研修而被认可的研修ˇ在“研修”的入境基准省令第5ˇ中ˇ规定如下∶ |
- 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机构或独立行政法人自己实施的研修ˇ
- 作为独立行政法人国际观光振兴机构的事业而从事的研修ˇ
- 作为独立行政法人国际协力机构ˇJICAˇ的事业而从事的研修ˇ
- 作为独立行政法人石油天然气和金属矿物资源机构石油开发技术中心的事业而从事研修ˇ
- 作为国际机构的事业而从事的研修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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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1.~5.所列举的外ˇ还有主要以日本国政府、地方公共团体等资金作为运营事
业而从事的研修ˇ而且ˇ当接收机构符合下列所有情形时∶A 已确保了研修生用的住宿设施及研修设施ˇ B 已配备了生活指导员ˇ C 已采取了加入保ˇ应对研修生死亡和疾病等社会保障措施ˇ D 已采取了有关研修设施安全卫生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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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外国的政府、地方公共团体等专职职员而从事的研修∶
A 接收机构已符合了上述⑥所有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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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外国的政府、地方公共团体指定者ˇ接受日本国政府的援助和指导而从事的研修ˇ而且ˇ符合下列所有情形时∶
A 申请人在所在国ˇ所在地ˇ已从事着推广普及技能等业务ˇ B 接受机构已符合了上述6.所有附加条件。
此外ˇ即使是从事上述具有公共性质的研修ˇ但也将适用于上述ˇ1ˇ之1.~7.的条件ˇ以及关于不正当行为的规定、关于接收机构的经营者、管理者、研修指导员、生活指导员等不够格事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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